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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上左轉車和右轉車相撞的責任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對向右轉的機動車應當讓左轉的機動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二)項:

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三)項:

左轉時,在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另外,在有信號燈的十字路口,

紅燈亮時,也向右轉。

註意避開別人。

已經放行的車輛

這包括

已放行的左轉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

法律之所以這麽規定。

其實很好理解

由於左轉車輛的車道較長,如果右轉車輛不讓左轉車輛先行,那麽左轉車輛就會長時間停在路口中間,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所以從大局考慮,右轉車要讓左轉車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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