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1,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2.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處理如下:
1,駕駛人提供駕駛證,駕駛時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及時歸還機動車;
2.司機提供了駕照。駕駛時違法的,根據違法情況和未攜帶駕駛證進行處罰,並及時歸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提供駕駛證的,按照無證駕駛處罰;
擴展數據:
無證駕駛,扣1分,罰款20-2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扣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第五條第五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標明保險,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