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已經涉及犯罪,刑法有寬嚴相濟的原則,新法的刑事處罰比舊法重,那麽就用舊法量刑,舊法比新法重就用新法。這也符合刑事訴訟利益屬於被告人的原則!
如果該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頒布之前,舊法沒有對該行為進行解釋或約束的規定,則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從舊到輕”原則的理論基礎;
舊刑法與現行刑法1997的矛盾主要是針對新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即新刑法是否將公布前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何適用。
“從舊到輕”的原則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寬嚴相濟”是中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壹項基本原則。除刑法適用外,“寬嚴相濟”原則還適用於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寬嚴相濟原則,特殊情況下采取溯及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