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護範圍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傳統民商法依據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不限於消費者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範圍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廣。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以立法為目的,為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是為保護交易過程中屬於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利益而專門制定的法律。傳統民商法保護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公平、誠實、守信,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3.從法律效力層面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別法,傳統民商法是普通法。兩者競爭時,消費者利益保護優先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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