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資金不能設定,其經營收入屬於公民個人或家庭。而個體工商戶不屬於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中,個體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族企業,用家族財產償還。
(二)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沒有法定要求,可以用現金或者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註明。
(三)合夥企業
合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與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區別。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十二條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數額或者企業法人擁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