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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自願辭職程序

法律分析:1。壹是個別村幹部向上級黨委書面申請辭職;2、鄉鎮黨委收到幹部辭職申請後,應及時了解、核實幹部辭職的原因和條件,然後提出初審意見;審計要聽取幹部所在村組的意見,並與村幹部本人談話。3、根據幹部現任職務的性質,召開村黨員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4、對於組織勸說的幹部應及時向鄉鎮黨委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勸說仍拒不辭職的村支部兩委成員是村支部班子成員,鄉黨委將予以辭退,這是村支部成員依法被辭退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村民選舉;(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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