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嚴禁毆打、體罰、虐待、侮辱罪犯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體罰、虐待、侮辱罪犯。
第三條嚴禁在刑事計分考核、行政獎懲、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等執法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第四條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借用或者占用犯罪分子及其親屬的財物,參與犯罪分子親屬安排的宴請、娛樂等活動。
第五條嚴禁違反規定將手機等違禁品帶入監管場所或者允許犯罪分子使用通訊工具、為犯罪分子傳遞信息和物品。
第六條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違反規定發布、傳播反映監獄工作的信息。
第七條嚴禁工作時間飲酒、酒後上崗或者借酒鬧事、酒後駕駛機動車。
第八條嚴禁參與非法放貸或違規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
第九條嚴禁參與賭博或其他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活動。
凡違反上述禁令的監獄人民警察,將停止執行職務,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辭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