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沒有規定村會計的程序。壹般來說,有兩種生產方式:
(1)用工制度介紹。壹般由村委會推選或由村委會成員中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同誌兼任,由村委會決定,屬於選任制;
(2)引入委任制。村會計委派制。鎮政府公開招聘的會計人員,由鎮政府委派到村任職,承擔村級財務會計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二、對村會計有什麽要求?
村會計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高,堅決擁護黨在農村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黨紀黨規,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為人正派公正,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熱愛金融工作,熟悉農村金融業務及相關經濟知識;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8至60周歲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