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 *城鄉按照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社區和村(居)村集體資產處置細則第壹條為加強社區和村(居)村集體資產處置管理,保護社區和村(居)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社區和村(居)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