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可以要求賠償的有:
(1)拖欠的應付工資和傭金;
(2)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勞動關系確認產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包括: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職工與雇主之間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