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②擁護“中國人民* * *和憲法。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西部省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條件放寬到大學法律學歷。
放寬報名資格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天。(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地點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報考條件,研究生期間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的,可以報考,否則只能畢業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