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國最高檢察機關,其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任免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組成。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第(8)項和第63條第(5)項的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其他組成人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NPC常委會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NPC常委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程序和權限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根據憲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