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相鄰關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起訴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全部受理,出具文書,註明受案日期。
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對不受理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不立案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立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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