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壹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法釋〔2003〕15號)第十五條規定:“經調解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核,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書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憑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第十五條規定:“對調解書內容既無權利又無義務的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