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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效力如何?

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本案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該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壹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法釋〔2003〕15號)第十五條規定:“經調解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核,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書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憑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第十五條規定:“對調解書內容既無權利又無義務的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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