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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在疫情防控中的紀律要求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不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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