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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壹、文件保管期限的規定

1.檔案的保存期限如下:

辦公文件和檔案的保存期限設置為永久和固定。規律性壹般分為三十年和十年。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2.法律依據:根據《關於職務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第十二條。

(1)各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

(二)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編制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經國家檔案局審核批準後實施。

二、檔案壹般定期分為哪兩種?

檔案壹般分為三十年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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