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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既遂的判斷標準

法律分析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有聯系說、轉移說、隱蔽說、失控說、控制說和失控加控制說。我國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當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或者當行為人已經控制了被盜財物時,才算既遂。被害人的失控和行為人的失控通常是統壹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失控。但兩者也有不壹致的地方,即被害人失去控制,但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視為盜竊既遂,因為該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就盜竊罪而言,危害程度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所以,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住財物,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盜竊也就既遂了,沒有理由以未遂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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