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也就是說,涉及普通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範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內容(時效期間的長短、適用條件和範圍)壹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排除壹般訴訟時效的適用。法律禁止約定變更法定壹般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提前放棄時效利益。
2.普通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壹個事件,它基於法律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持續存在,不受當事人意誌的決定,因而不同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普通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消滅權利人贏得訴訟的權利,因而不同於以民事權利的取得為後果,以實體消滅為法律後果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