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與和解的區別如下:
(1)不同的演員。和解是指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糾紛;調解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2)法律後果不同。和解協議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調解的威脅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否選擇和解是他們的權利,應該尊重對自己申訴的處置和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二、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1,應用。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法官應當明確告知原告可以申請立案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原告應當填寫調解申請書;
2.調解。對進入調解程序的案件,及時告知被告人並征求其意見,依法告知調解員的姓名、提起調解的期限和申請回避等相關訴訟權利義務;
3.制作調解書。對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案件,應當依法制作調解書,在三日內送達,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等相關權利義務。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告知原被告不立案調解,及時將案件移送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