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第二,必須是書面的。用人單位在工作崗位調整過程中未征得勞動者同意的,只在通知中寫明:“接到本通知後五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崗位調整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結果,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即使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也要與員工書面確認。再次,這壹規定是民法上的違約,違約必須基於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因為不符合默認的前提條件,所以這個默認也是無效的。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因崗位調動單方面作出的通知,即使寫明勞動者收到後N日內不回復,也視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在做具體人事工作時,不要異想天開,在歪門邪道上發揮聰明才智,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序操作。這樣的做法顯然是用人單位不尊重勞動者的表現,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尤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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