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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什麽意思?什麽是民事責任?為什麽獨立於法人,壹般人沒有?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承擔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員在民事活動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獨立”的含義是指任何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其自己承擔,國家、投資者和法人組織內的成員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因此,企業法人必須有必要的財產作為擔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與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某些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健全的組織機構、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是,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以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像自然人壹樣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壹是獨立於自身的主管部門,企業與主管部門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對等、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相互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獨立的產權,使企業法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獨立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由企業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普通人享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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