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賭博引發的民間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予以處罰。”惡意舉債是出借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為了賭博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利息而從事的壹種高利貸行為;壹種情況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活動,出於親情、友情等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誠信借貸債務是指與借款人之間不求高額利息的借貸關系;其中,第壹種情況,或者沒有實際借款行為,或者借貸關系雙方雖有借款行為,但借款用於支付賭債,目的不合法,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應認定為賭債。賭債從壹開始就不具有債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在第二種情況下,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而不是惡意第三人的債權。如果法院能夠認定原告的訴請是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法院不應支持,可以直接處理當事人。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規定: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在訴訟中需要予以處罰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違法行為的財物和違法所得,或者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可以對原告進行民事制裁,賭資可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可以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對雙方進行罰款等制裁。此外,人民法院還可以向有關部門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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