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認真整改。(2)通知。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3)重組。玩忽職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不能改正的,要進行整頓。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可以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方式:(1)通報。嚴肅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2)訓誡。通過談話或寫作來警告。(三)組織調整或者處理。對失職瀆職,危害嚴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4)紀律處分。對玩忽職守,危害嚴重,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以上問責方式可根據規定單獨或合並使用。問責辦法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