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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觀

法律部門劃分的壹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其次是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於準確制定、解釋和適用法律,以適當調整現實社會中日益復雜的關系。法律從大旱時期的“法合”狀態到近代的“法分”格局的變化,既顯示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樣性,也反映了人們對生存環境認識的不斷加強。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和高度融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此,我們在尊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時,應局限於現有的分類。

法律分類的基本概念壹般有三種意見:1。主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人類的壹種主觀假設,如“自然法”和“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主義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由山區特定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什麽樣的社會關系就應該有什麽樣的法律;3.主客觀相統壹理論認為,法律的分裂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與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壹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上,主觀性占主導地位。法的劃分應該屬於認識論的範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壹、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則。理解是相對的,法的劃分也是相對的。壹般認為,部門法的基本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具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管學術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眾說紛紜,但經濟法有壹個特定的調整對象——基於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經濟法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立法機關對法律的分類上都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密切相關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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