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條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在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國家和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等可能推斷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開履職情況的除外。
第六條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家庭和單位各盡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對相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和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