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完成。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知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情形;
(2)刑事證據不足;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但因證據不足撤訴的除外;
(七)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告知同壹事實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提供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勸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重新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