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爭議。債權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債務履行的期限、方式和數額與債務人對等進行協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償還協議;
2.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協商,使抵押人以足夠的抵押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清償債務;
3.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調解申請;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審判結束後,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並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做出判決的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