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男女雙方依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件。申請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已經登記結婚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如果他們非法同居,事實婚姻雙方無條件申請離婚登記。因此,任何沒有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申請離婚的雙方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申請結婚是雙方申請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完全發自內心的,排除了壹切外界的阻礙和幹擾。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的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子女的撫養或對有困難的壹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壹承諾。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是家庭和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律行為。它涉及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利,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禁止請人代理或代替,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壹切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