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二手車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抵押登記、納稅、報廢年限等真實信息。因出賣人隱瞞、欺詐導致買受人購買的車輛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出賣人應當無條件接受車輛返還,並退還購車款及其他費用。
如果經銷商故意隱瞞車輛用途,導致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車輛,買方可以要求經銷商返還車輛。否則其他個人或者車商都沒有這個義務。按理說,二手車出門是不能退的。除非他們還沒付款,如果車商對車況負責,是有可能退車的。
二手車返還的條件如下:
1,發動機
自銷售方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行駛3000公裏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兩次仍不正常可退車。
2.安全性能
在三包有效期內,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理兩次,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未消除或者發生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3.質量問題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輪軸、車身等相同主要部件因其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退車。
法律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二手車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二手車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抵押登記、納稅、報廢年限等真實信息。因出賣人隱瞞、欺詐導致買受人購買的車輛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出賣人應當無條件接受車輛返還,並退還購車款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