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合同是被告雙方協商的結果。既然合同基本上是以統壹公平的方式簽訂的,那就應該毫無疑問的按照合同來行使。眾所周知,合同簽訂後,壹方被告很可能出於各種原因,主觀上不願意履行或者不願意完全履行合同。主觀意見通常會導致違約,然後由違約引發糾紛案件。單純的主觀原因很少,主觀原因背後通常有客觀因素。
壹份合同,從簽訂到執行結束,通常要經歷壹個漫長的全過程。在合同的整個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壹些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執行,從而引發糾紛。這裏所說的客觀誘因,是指被告在非合同中的主觀信念,在合同履行的全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糾紛。
調解是被告在統壹標準下隨意選擇的處理臺商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處理合同糾紛的唯壹程序性過程。被告也可以立即選擇其他方式處理糾紛,無需協商調解。調解是指根據正面教育的應用,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處理被告之間的合同糾紛。訴訟是指對合同有異議的兩被告根據異議產生前或產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案件提交訴訟行政機關裁決處理的方法。起訴是指合同糾紛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告沒有仲裁協議,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這是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檢察院按照規定解決合同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