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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檢察官的區別

法官和檢察官的區別如下:

1,追求直接目的不同,檢察官的直接目的是通過其職業活動對政府負責,而法官的直接目的是依法在自己面前審理案件事實;

2.用人態度和方式不同,檢察官應對事實進行強制介入,法官保持中立,做出最終判決;

3、性質不同,檢察官不能成為自由的法律職業者,法官的職業性質只是從屬於法律,而不屬於任何組織或個人;

4.對法律負責有不同的理由。檢察官間接對法律負責,法官直接對法律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檢察官應履行哪些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秉公辦理,不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7、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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