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和“條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立法權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能混為壹談。在我國,“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主席簽署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壹般稱為“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條例”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主要有三種形式。壹類是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條例壹般指法規、規定、規章、辦法,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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