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人民自己立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天賦人權,讓權力服從法律,才有真正的法治。
只是壹個理想,卻無法實現。制定法律的人可以約束君主,制定法律的人不能約束他。韓非子曾說,賞罰二柄是君主的利器,絕不能授與他人。授與者受制於人,君主會獨掌大權,或者會有漢奸篡位,比如田七的代姜。
這就是沈導所說的勢。如果妳不把懲罰的權利授予別人(也不可能授予),沒有人能約束妳,所以君主和臣民依法辦事只是壹句空話。所以,古代法治主要是“法”與“勢”的內在矛盾,這就註定了它是真正的法治。
回到正題,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現代法治有什麽區別?愚以為是法與勢的關系,古代法與勢是壹體的,所以法治只是壹種理想,而不可能實現;而現代法與勢的分離,司法的獨立,才使得法治真正得以實現。
至於人人平等,保障人權等等,都是法勢分離,司法獨立的結果。當然,由於人性的自私性,人們總是尋找法律的漏洞,有錢有勢的人總是想影響法律的公正,但我們必須看到,這是永恒的人性,與制度無關,在最完善的制度下也會發生。人們能做的就是努力完善制度,讓它無懈可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