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遺體)的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法律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非法使用、損毀遺體、遺骨,或者以其他違背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實際上是對人身權持續利益的保護。被告人張某姓段,其父段自小病死。1961年前後,母親張改嫁到賈汪區某鎮,與黃某某結婚。張隨母親生活,黃某某、於1964收養新生原告黃,壹家四口。22歲時,張與本鎮某村張某某結婚,到張某某家定居生活,並改名為張。1996,去世了,黃為他舉行了葬禮。張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前來吊唁,並拿出了喪禮。張端被安葬在他村子裏的大運河邊。2006年4月,黃去世,黃為他舉行了葬禮,與葬在村裏的大運河邊。葬禮當天,張沒有去吊唁,也沒有舉行葬禮。2006年5月的壹天晚上,張到大運河附近的墓地,將母親張的遺骨轉移到與父親合葬的墓地。黃發現後,要求張歸還其母張的遺骨,仍與其父黃合葬,故與張發生爭執。原告黃知道此事後,要求張某返還養母遺骨,仍與養父合葬,並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張賠償原告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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