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有以下功能:
1.為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工作場所的不安全和不衛生因素直接威脅到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2、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3.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提供法律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是市場競爭的基本主體。我國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會計制度等方面有相應的法律保護,但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方面,只有《勞動法》的部分條款內容不豐富,不能完全適用於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4.為了實現社會的和諧與公正,提供保障社會和諧與公正的法律是市場經濟的終極目標,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也是社會的利益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