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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盟約”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法律對違約金的約定沒有上限標準,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遠遠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主張降低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違約金沒有法律標準。但壹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相當於壹方當事人可能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金額。違約金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根據壹方當事人的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同樣,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還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數額。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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