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法律為依據原則:壹般情況下,應引用法律法規中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格式條款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在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標準化工作規定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納。
2.以上位法為依據的原則:壹般情況下,法律法規涉及格式條款的內容,應當按照下位法辦理。上位法規定不明確或者不合理的,按照下位法處理。
3.以部門規章為依據的原則: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當不需要引用標準條款(包括相應條款)或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確定的事項未作具體規定時,不得引用標準條款或相關事項。
4.依據行政法規的原則:國家標準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行政法規和規章;當相關國際標準的內容和要求在國家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使用國家標準。
5.基於部門規章的原則:在部門規章沒有特別規定或者具體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必須使用格式條款時,不得引用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