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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春節期間的天數屬於加班。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在春節前三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至少300%支付加班工資;春節後四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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