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考察法律擬制及註意事項。AB項,法律擬制,是指法律的特別規定,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故意將其等同。刑法第269條和第267條第2款是典型的法律擬制。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實施盜竊並當場使用暴力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可能),數罪並罰;對於持兇器搶劫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劫罪。所以AB項是錯的。
刑法第196條第三款C項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該規定有法律擬制的成分,如盜竊後在銀行櫃臺使用信用卡,存在信用卡詐騙罪,但仍按盜竊罪處理。但也有原本屬於盜竊罪的內容,比如盜刷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因為沒有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不成立,本來就是盜竊罪。因此,C項是正確的。
D項,刑法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是預防措施。謹慎性規定是指對刑法中已有規定的反復解釋,以提醒法官註意。嚴格來說,通知規定在刑法上是扯淡。即使沒有通知規定,也要根據行為的本來性質來確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實施保險詐騙提供條件,本來就是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即使198條沒有說明,也應該根據* * * *原則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因此,d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