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刑事: (壹)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二)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二)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