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四)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確保依法正確行使行政權、監督權、審判權、檢察權,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堅決排除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幹涉。擴大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完善公眾法律服務體系,鞏固依法治國的群眾基礎。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領導幹部要帶頭尊法學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