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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

瀆職罪的認定標準為:1,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客體是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侵犯。3.主觀上,大部分是故意,少數是過失。4.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造成65438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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