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含所有要素的法律條文。《合同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條件假設),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行為方式)。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法律後果)。
2.包含某壹要素的法律條款。
合同法以下條款(不限於以下條款)僅規定了行為方式。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它包含兩個元素。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附條件承擔)外,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法律後果)。既有條件假設,也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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