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元素不同。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2.依據不壹樣。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需要不同的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效果不壹樣。法律行為通過意誌有效,而事實行為不通過意誌有效;
5.采集方式不同。根據法律行為取得是手到擒來的取得,根據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
6.不同的法律要求。法律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區分法律行為和違法行為;
7.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為需要能力,但事實行為不需要。
法律行為的分類有:
1,單邊行為,雙邊行為,多方行為;
2.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3.承諾性和實踐性;
4.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
5.使役行為和無償行為;
6.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
7、違紀行為和負擔行為。
綜上所述,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直接依賴於當事人行為的事實,進而自然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