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九條自統壹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書面審查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應當提交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實。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實報告,報司法部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