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實踐,案外人執行異議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壹)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不合格,可能承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二)利害關系人未提交書面申請的,可以承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三)書面異議理由不符合法定理由,可能承擔人民法院駁回異議的法律後果的;
(四)異議不是針對執行對象的,可能承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5)案外人請求解除對標的物的對抗措施,提供的擔保不充分或者無效的,可以承擔人民法院駁回異議的法律後果;
(6)案外人為標的制度的撤銷提供擔保所采取的措施有錯誤的,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