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量刑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處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又要考慮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懲治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確定宣告句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有應當減輕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有法定減輕情節,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宣告刑;只有情節較輕的,才能依法將法定最低刑確定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將法定最高刑確定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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