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1)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侵占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兒子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案件,被告人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上一篇:法碩只有兼職嗎?下一篇:如何處理房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