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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訴訟費的時間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院訴訟費用返還時間的法律依據是《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五十三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這壹規定確立了法院退還訴訟費用的法律責任和具體期限,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1.訴訟費用收繳:各級法院負責收繳,上繳國庫;

2.訴訟費用的監督: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3.訴訟費用專項使用:嚴格按照規定用於司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4.減免訴訟費:對於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減免訴訟費;

5.訴訟費用的退還:在撤訴、調解成功等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訴訟費用。

綜上,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法院應當在案件審結後15日內將訴訟費用退還給當事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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