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坦白是真的,就不會受到懲罰。如果是因為受他人賄賂,會被有關部門查處;
2.在刑事案件中,是否翻供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決定,沒有好壞之分。刑事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嫌疑人是無辜的,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明顯對他不利,翻供對他有利。犯罪嫌疑人有罪,翻供,偵查機關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對其不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應當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申請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